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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無照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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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被臨檢開了一張機車無照駕駛的罰單我未滿18歲並沒有機車駕照但是我的罰單上警察先生勾選的是"得採用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委託代收之機構繳納罰鍰"而並非勾選"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請問我到郵局或代收機構繳費後需要像其他人一樣去上交通安全課嗎?會有其他的事後通知嗎?還是繳完錢之後就沒事情了呢?請有相關方面專業知識的人為我解答謝謝





是的~來郵局代繳罰款就行了! 不用在去上交通安全課了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三項規定,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所以不但你要去參加講習,你的父親或母親也要去參加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第24條第3項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第二項情形之一或本條例其他條款明定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5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定期講習:一、肇事致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者。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未滿十八歲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者。六、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者。七、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經吊扣駕駛執照者。八、其他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基於轄區交通管理之必要,公告應接受講習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由管轄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第八款由行為地公路主管機關施以講習。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講習時數不同者,及第八款之行為地講習,各辦理講習機關不得互為代訓及銷號。第16條汽車駕駛人於接獲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通知後,應按指定日期攜帶講習通知單、駕駛執照或國民身分證前往講習場所報到參加講習。如因病、服役、服刑、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後,由其本人或家屬或服務之公司行號以書面檢同有關證明文件或其影本,向辦理講習單位申請延期講習。汽車駕駛人、未滿十八歲無照駕駛之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經再通知仍不參加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處罰。參考資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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